广告牌匾设置管理办法「规范门头牌匾」

时间 : 2024-01-01 08:23:41

来源 : 搜狐

为规范户外广告设置,加强户外广告管理,美化城区环境,维护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山东省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山东省户外广告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潍坊高新区于2016年7月制定了《潍坊高新区户外广告设置管理暂行办法》。

潍坊高新区户外广告设置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户外广告设置,加强户外广告管理,美化城区环境,维护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山东省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山东省户外广告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高新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户外广告,是指利用公共、自有或者他有的建(构)筑物、设施、道路、广场、空间、交通工具等为依托设置的,以牌匾、屏幕、灯箱、投影、橱窗、模型、充气物、条幅、彩旗以及张贴等形式表现的各类广告。

第二章 户外广告规划编制

第三条 规划分局编制户外广告设置控制性规划,报管委会批准公布后实施。

成立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和专家指导组,研究审核户外广告设置规划,指导大型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工作。

第四条 户外广告设置规划报送审批前,应当征求有关部门、专家和公众的意见。公告的时间不得少于三十日。

第五条 经依法批准的户外广告设置规划,未经法定程序不得擅自变更。因城市规划变更和管委会调整户外广告禁设区域的,按照程序重新报批、公布。

第六条 新建楼宇和小区的户外广告应采取先规划、后设置的原则。建设单位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时,应当对楼宇广告进行统一规划,统一预留户外广告位,经规划分局审批后报城管执法分局,由后者按照规划要求实施设置许可。

第七条 城管执法分局根据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和城市容貌标准制定牌匾等各类户外广告设置规范,报管委会批准公布后执行。

第三章 户外广告设置许可

第八条 城管执法分局负责规划区范围(不含公路用地和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户外广告的设置管理工作,制定户外广告设置规范、实施户外广告设置许可。

规划分局负责城市公共区域落地大型户外广告设置的规划审批工作。

市场监管局负责户外广告内容的监管工作。

规划、城管执法、市场监管等部门关于户外广告的审批事项要相互抄告,尽快建立信息共享网络平台。

公路用地和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范围内户外广告的设置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九条 户外广告禁设情形和区域:

(一)不得利用道路护栏、隔离墩(柱)、道路指示牌、各类消防设施和交通标志;

(二)不得遮挡路灯、交通标志、交通信号;不得妨碍无障碍设施使用;不得影响行人和驾驶人员视线、妨碍交通安全;

(三)不得利用绿化树木、各类灯杆、线杆等公共设施;

(四)不得利用各类铁艺墙等透景花墙;

(五)不得占用绿地、道路、广场等公共设施;

(六)不得延伸扩展至道路上方或者跨越道路;

(七)不得利用各类桥梁及桥梁护栏;

(八)不得利用各类车辆(公交车广告及其他车辆仅载企业名称、字号、标志者除外);

(九)不得利用沿街可视范围各类玻璃、门窗;

(十)不得占用河道控制地带;

(十一)不得占用地下管线、高压电力架空线安全控制范围;

(十二)不得利用危及安全的建筑物、构筑物;

(十三)不得妨碍相邻方通行、通风、采光;

(十四)不得在楼宇顶部设置户外广告(字号除外);

(十五)不得在公共区域悬挂各类条幅、横幅;

(十六)市、区禁止设置户外广告的其他情形、区域。

第十条 户外广告的设计风格、造型、色调、体量、形式、位置、朝向、高度、材质应当与所依附的建筑物和相邻广告等周围环境相协调。

第十一条 设置户外广告,需向城管执法分局提出书面申请,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户外广告设置申请书;

(二)营业执照、设置者身份证明和设置场地使用权证明;

(三)广告发布协议或委托书;

(四)涉及相关利害人的,应提交其书面意见;

(五)广告设置地点、规格、材质、形式说明及效果图;

(六)属大型户外广告的,应提交有相应资质的设计机构出具的结构设计图、施工说明书和施工结构图;

(七)涉及公共安全的,应提交设计单位或安全鉴定机构出具的安全证明;

(八)户外广告设置有明确规划要求的,应提交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明材料;

(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证明文件。

第十二条 城管执法分局和规划分局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当依法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

对决定受理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日内进行审查核实、现场勘察、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并依法作出是否许可的决定。对准予许可的,核发户外广告设置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临时),对不予许可的应当出具书面说明。

第十三条 因户外广告设置需要新建构筑物,且法律、法规规定实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管理的,应当在申请户外广告设置许可前依法先行办理新建构筑物的建设工程规划等审批手续。

第十四条 申请设置具有特殊创新形式、没有相应技术规范的户外广告,应当组织相关专家进行论证。

第十五条 新上户外广告,原则上使用中英双文,重要点位同时使用中英日韩四国文字标识。

外文翻译由国际合作办公室负责。

第十六条 户外广告设置许可期限一般不超过两年。电子显示装置等造价较高的户外广告设置许可期限最长不超过八年。需要继续设置的,应在期满30日前按照原审批程序提出延期申请。未提出申请或申请未获批准的,期满应当自行拆除。逾期不拆除的,依法强制拆除。

本办法实施前经依法批准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可以保留至设置许可期满;期满后申请继续保留的,应当依照本办法规定重新办理许可手续;本办法规定的禁止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情形不得延续设置许可。

因举办大型文化、体育、商业活动需要临时设置户外广告的,活动结束当日由举办(设置)者自行拆除清理。

楼宇主体建设过程中需要临时设置楼体户外广告的,必须使用硬质材料,且于交付使用前自行拆除。

第十七条 户外广告在设置使用期限内发生转让、变更的,设置者应到原审批机关办理转让、变更手续。

在设置许可期限内变更户外广告设施规格、结构、色彩等许可事项的,设置者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重新办理设置许可手续。

第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户外广告设置许可相关证件。

第十九条 设置户外公益广告设施的,应当符合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和规范,由宣传部统一审核批准。未经许可和审核,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公益广告。

第二十条 所有建筑(施工)工地(现场)均须按要求设置围挡,围挡时间超过30天的,须设置公益广告;施工时间超过18个月的,应当建设实体围墙并设置公益广告。

围挡、围墙公益广告比例不得低于30%,其他大型户外固定广告牌、屏幕等公益广告比例不得低于20%。

第四章 户外广告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 设置者应当按照行政许可的内容、户外广告设置规范和有关安全技术规范设置户外广告设施。

设置户外广告设施,应当选用节约能源、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的材料,避免危害公众安全和对居民生活造成噪声污染、光污染等不利影响。

第二十二条 设置者应当自核发相关许可证之日起三个月内完成设置,逾期未设置的,许可即行失效,由相关部门予以注销。

第二十三条 户外广告日常管理维护落实部门职能和行业监督责任:

城管执法分局负责全区户外广告综合监督管理。

经发局监督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涉旅企业及通讯企业广告。

建设局负责监督管理各类市政施工围挡广告。

社会事务局监督管理街路指示牌广告。

公安分局查处反宣类广告,监督管理交通标识牌广告。

市场监管局监督星级酒店和广场、商场、超市、诊所、药店和沿街商铺广告。

投融资管理服务中心监督协调辖区金融机构广告。

光电、生物、软件、汽车、智谷等园区和浞河林场负责各自园区、场地户外广告监督管理。

宣传部监督管理全区所有公益广告。

街道、发展区监督管理驻地、居民住宅区和旧村拆迁(建设)区、背街小巷、村头庄边广告。

教育局监督管理全区所有院校、幼儿园、教育培训机构广告。

城建局监督管理路面、公厕、街头座椅、垃圾桶、果皮箱等保洁范围和职能范围各类施工现场围挡广告。

房管局监督有物业管理小区的广告。

质监站监督管理在建工地围挡广告。

公用事业办监督协调公交站亭和燃气、热力、供水单位以及职能范围各类管线施工现场围挡广告。

国际合作办公室监督管理双语标识工程建设和形象标识设计推广,重要场所实现国际化标识。

其他部门、单位依照各自职责参照执行。

第二十四条 设置者是户外广告设施维护管理的责任人,应当按照国家、省《户外广告设施钢结构技术规程》《户外广告设施检验规范》等有关安全标准、技术规范进行日常维护管理,保证户外广告设施的安全、牢固、整洁、美观。

大型户外广告设置者应当在每年六月一日前对所设户外广告进行安全检测,并向城管执法分局提交检测报告;检测不合格的,设置者应当立即整修或者拆除。

户外广告的图案、文字出现灯光显示不全或者破损、污迹、褪色、变形等情况时,设置者应当按城管执法分局要求的时限维修、更新,逾期不改正者,将依法予以强制拆除。亮化残缺广告在修复前须停止使用亮化设施。

第二十五条 遇有大风、暴雨预警预报和其他恶劣天气时,设置者应当及时对其户外广告设施采取加固、断电等安全防范措施;发现漏电等安全隐患时,应当立即修复或者拆除。

第二十六条 户外商业广告版面闲置时间不得超过十日;逾期的,应当临时以公益广告代替。

第二十七条 在设置许可期限内因城市规划调整、公共基础设施建设等涉及公共利益需要拆除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者应当按照城管执法分局的要求无偿拆除。

第二十八条 设置许可期满,且依照本办法规定不得延续许可的,设置者应当自行拆除户外广告设施,相关部门依法办理设置许可注销手续,并书面告知市场监管等部门。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山东省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的规定,由城管执法分局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拆除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逾期未清理、拆除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按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擅自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影响城镇容貌的,处以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二)擅自在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上张贴、张挂宣传品,或者利用实物造型、悬挂物、充气装置等载体设置宣传品,影响城镇容貌的,处以2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设置户外广告不符合城镇容貌标准的,由城管执法分局责令有关单位和个人限期改造或者拆除;逾期未改造或者未拆除的,依法强制拆除,并可处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一条 违反城市规划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未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设置大型户外广告的,由城管执法分局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户外广告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并处工程造价一倍以下的罚款。

城管执法分局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的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由管委会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

第三十二条 发布虚假广告的,由市场监管局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两年内有三次以上违法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广告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

第三十三条 伪造、变造或者转让广告审查批准文件的,由市场监管局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四条 设置户外广告,违反道路、交通、绿化、安全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分别由城管执法分局或其他有关部门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第三十五条 发生户外广告倒塌、坠落、漏电等现象,造成他人人身损害或者财产损失的,设置者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第三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场监管局将其录入诚信系统并落实惩戒办法:

(一) 提供虚假材料骗取户外广告设置许可的;

(二) 不按本办法规定设置或发布户外广告的;

(三) 拒不履行发布公益广告义务的。

第三十七条 户外广告设置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不履行法定职责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监察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户外广告资源经营权及有偿使用问题,单独制定办法。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由城管执法分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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